目前,各国对
外汇管制的地区对象,有两重含义:一是指一国外汇管制法令生效的范围(整个国家范围或国内局部地区);二是指对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实行不同的外汇管制政策,其宽严度亦视其与本国的政治经济往来密切程度而定。对同一共同体或友好国家管制较松,反之则较严,甚至会施以绝对的管制。
.以人为对象
人可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在各国
外汇管制中,通常又把自然人与法人按居住地区不同分为居民(resident)和非居民(non-resident)。对居民的外汇收支,往往因其涉及到居住国的国际收支问题而管制较严,而对非居民则管制较宽。
2.以物为对象
主要是针对外汇。凡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上所列的外币、有价证券和其他支付工具以及金、银及其制成品等项目,都在管制范围内。
3.以地区为对象
一国在实施外汇管制时,如果没有明确的地区范围,那么这种管制将是无的放失或是毫无效应的。
(一)
外汇管制的主体
外汇管制的主体,是指外汇管制的执行者。这个主体,由中央银行、外汇管理机构和大商业银行充任。由于外汇管制是金融宏观调控方面的重要手段,因此各个国家用政府名义制定外汇管理法令,牢牢掌握外汇管制权。主体随时根据客观情况和政策需要,采取各种措施,控制外汇收支活动。
(二)外汇管制的客体
外汇管制的客体,是外汇管制执行者作用的对象,故又称为外汇管制的对象。具体分为人、物两大对象,此外,个人在法律上的称谓。有些国家,是指依法成立的、并能以自身名义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机构。 是指在本国境内长期(一年以上)定居的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依法设在本国境内的法人(包括本国和外国的各企业、单位)和派驻外国的本国公民。是指长期居住或设在本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外国派驻在本国的外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本国短期逗留的人亦属非居民。还以地区作为管制对象,更多资料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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