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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密斯 斯密斯
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持仓报告标准及相关要求。六、风险警示制度。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等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和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当原油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的单边市或者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能源中心可以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调整交易限额、调整费用及强制减仓等措施释放交易风险。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释放风险时,能源中心应当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唯爱如玊 唯爱如玊
原油期货交易是在能源中心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原油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交易所将如何控制原油期货风险?一、持仓限额制度。原油期货持仓包括一般持仓、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能源中心对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持仓合并计算。认定实际控制关系的标准和程序规则等按有关规定执行。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原油期货的涨跌停板是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设定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三、强制减仓制度。原油期货交易出现同方向的单边市导致市场风险急剧增大的,能源中心有权将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四、强行平仓制度。能源中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存在未按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等违规行为或者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能源中心可以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强行平仓盈利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的费用与损失以及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均由被强行平仓者承担。五、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投资者等持有某品种合约的数量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时,应当按规定向能源中心报告其资金、持仓量等情况。投资者未报告的,其所在的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向能源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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